大陆首部!厦门出台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法规

Connor 欧意交易所 2024-10-29 2 0

内容来源:厦门日报

大陆首部!

厦门出台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的地方法规

10月25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该法规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陆首部!厦门出台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法规

台湾高雄的吴思颖医生,每两个月来一趟厦门,到长庚医院以副主任医师的职称执业、接诊。作为中医科专家,他的针灸技术很快在厦门患者中赢得好口碑。

吴思颖直言:“自己能够定期往返两岸,在台湾与大陆接诊,正是得益于厦门开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直接采认试点。”

大陆首部!厦门出台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法规

厦门以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

创新探索台湾地区人才认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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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台湾人才的职业资格获得直接采认

目前,厦门已分两批次公布实施80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清单,对195名台湾同胞的职业资格进行直接采认。

为了把先行先试的改革成果固化提升,厦门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试验田”作用,在大陆率先探索对台职业资格采认立法。

《若干规定》全文11条,对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范围、形式、流程和效力等作出具体规定,构建起全流程、规范化的直接采认工作机制。

厦门市人大法制委备案审查处处长陈贤贵说:“这部法规着力破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在厦适用的制度障碍,进一步扩大了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范围。”《若干规定》明确,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厦门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陈鹏认为,这是厦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索海峡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重要示范,以“小切口”立法服务对台工作大局,将为台湾同胞来厦就业创业创造更优制度空间。

“这部法规的出台,很好很及时!”全国台企联常务副会长、厦门台商协会荣誉会长吴家莹说,“法规实施后,将吸引更多台湾人才来厦门追梦圆梦,共享两岸融合发展的新机遇。”

《规定》原文

厦门经济特区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若干规定

(2024年10月25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直接采认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提升台湾地区职业资格使用便利化水平,支持台湾同胞在本市就业创业,促进两岸融合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开展直接采认对应大陆职业技能等级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以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为基础,建立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经比对对应职业技能等级或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纳入采认目录;经比对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探索放宽限制,扩大直接采认范围,逐步纳入采认目录。

市发改、教育、工信、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两岸职业资格比对,提出本行业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建立和调整台湾地区职业资格采认目录,应当听取台湾同胞、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四条未纳入采认目录的台湾地区职业资格,根据台湾同胞的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比对,可以纳入采认目录。

第五条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职业技能等级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并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出具采认证书;有对应等级的,还应当注明相应等级。

具有采认目录内对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可以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采认证书后,方可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享有对应职业资格或者职业技能等级的同等待遇,并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 台湾同胞经职业资格采认后在本市提供相应专业服务,出现应当依法吊销或者撤销对应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情形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共享信息,并由出具采认证书的部门撤销采认。

第八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线上全程网办、线下“一站式”办理等多种形式,方便台湾同胞办理职业资格采认。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两岸职业标准共通;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两岸职业资格政策法规、标准设置研究和比对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属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采认目录内项目的,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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