趋利性执法被痛批 媒体:远洋捕捞不为“远洋捕捞”背锅

Connor 欧意交易所 2024-12-30 4 0

【资料来源于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农民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都市报等】

近一段时间,关于“远洋捕捞”的争议很多。该话题缘起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一次发布会,其中一起“警察私自跨省带走企业家并索取财物”的案例引发关注。

“远洋捕捞”主要指的是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

中央部署国务院点名要求

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

据中国政府网12月17日消息,12月16日,国务院以“加快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为主题,进行第十一次专题学习。国务院总理李强在听取讲座和交流发言后指出,行政执法是政府依法履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现在一些领域和地方滥用行政裁量权、执法不公正的现象仍然存在。要从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针对裁量幅度不合理问题,考虑经营主体违法情况和可承受能力,按照“过罚相当”原则确定处罚限度。针对地方标准不统一问题,加强统筹指导,及时督促调整。

李强指出,明年要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要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畅通申诉渠道,依法保障监管对象申诉权利。要优化执法方式,对情节比较轻微、没有主观故意、对社会危害性较低的违法行为,可采取柔性执法措施。要强化执法监督,关注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量异地执法、大额顶格处罚等情况,审查核实相关执法行为,有问题的要及时纠正。强化信息技术运用,提升执法监督效能。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机关此前出台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禁止逐利执法“七项规定”等制度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于12月5日发布,明确“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12月11日至12月12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京召开,会议提出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媒体南方都市报注意到,这是近年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规范涉企执法作出明确部署。

此前中央高层和国家部委更是密集发声,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0月8日,国家发改委主任郑栅洁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连用多个“不能”来表示对涉企执法的要求: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10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司法部、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齐聚国务院新闻办,在这场新闻发布会上释放加强对企业法治保障的信号:严格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加强涉企执法监督、整治行政执法突出问题。11月,公安部文件《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广受关注,被业内人士看作是对异地逐利性执法的一种回应。文件明确,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整治执法突出问题。

官媒接连批判“远洋捕捞”

农民日报:远洋捕捞不为“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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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农业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远洋捕捞不为“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背锅》,称远洋捕捞这一渔业领域的行业名词,被一些媒体用作“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代名词,这种不恰当的“比喻”,影响着远洋捕捞这一合法行业的形象,让这个为人类餐桌作出重要贡献的行业和行业从业者因之蒙尘。文章还称使用远洋捕捞来比喻“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显然是不恰当的。将严重的违规执法行为简单化地称为“远洋捕捞”,是一种轻佻和不严肃的文风,其中不乏戏谑之意,并不有利于我们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这种“比喻”的不恰当,还在于将一项合法合规的经济活动与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文字和信息上的“捆绑”。在网络上搜索“远洋捕捞”,看到的并不是碧海波涛、鱼虾满舱,而是满屏的“‘远洋捕捞’被痛批”“斩断‘远洋捕捞’式黑手”等话题。从对远洋捕捞这一行业名称的借用来说,这种“借用”从语言心理上也暗含着对远洋捕捞行业和行业从业者的不尊重。渔民常年经受风吹日晒,忍受海上颠簸且单调的生活,他们值得我们的尊重和敬意,而不应当在一些媒体的不恰当比喻中蒙受委屈。

所以,为避免远洋捕捞被“污名化”,相关媒体和平台应马上停止使用这种比喻,相关部门还应积极引导公众对我国远洋捕捞行业加深认识,切莫让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远洋渔业为“违规异地趋利性执法”的恶劣行为背锅。

趋利性执法被痛批 媒体:远洋捕捞不为“远洋捕捞”背锅

趋利性执法被痛批 媒体:远洋捕捞不为“远洋捕捞”背锅

农民日报报道截图

趋利性执法被痛批 媒体:远洋捕捞不为“远洋捕捞”背锅

行业媒体中国渔业报转发农民日报报道截图

其实关于“远洋捕捞”的问题,此前多个官媒发声批判。

12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远洋捕捞”式违规执法的黑手必须斩断》,称此类行为严重侵害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是对法治的破坏,也是对一地营商环境的污染。必须拿出雷霆手段、依法依规予以清除。激发市场活力,离不开稳定的社会预期。没有一个企业家想在这样的环境中扎根:依法依规经营却频频被骚扰、刁难;企业正发展壮大,资金却被来自外省的“黑手”以莫须有的理由冻结;努力拼搏、勤奋耕耘,合法财产却得不到有效保护。让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必须在制度和法律上予以保障,在政策和舆论上鼓励支持。任何企业违法违规都要严格执法、追究责任,这是法治经济、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但是执法办案的程序必须公正。

12月20日中国新闻网“三里河”公号发表评论文章《中央态度鲜明:对逐利执法说不!》,提到逐利性执法问题的产生,究其根源是执法行为与地方经济利益挂钩,导致权力运行失范。因此,斩断逐利执法利益链条,尤为关键。这不仅要进一步从源头上清理不合理的“潜规则”,还要对自由裁量权等进行细化,加强约束和监督。一系列行动与部署,直面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问题。中央的态度是鲜明的:对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执法等坚决说不。

12月23日,重庆日报发表评论文章《重庆瞭望|“远洋捕捞”比“钓鱼执法”更可恶》,提到“远洋捕捞”,又有新说法。它说的不是出海打鱼,而是个别执法机关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违规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以执法办案之名,行刮取经济利益、罚没财物之实,引起了不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主的不满。“远洋捕捞”已引发中央高层高度关注。令人深思的是,在经济持续发展、法治日渐健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为什么还会出现这样的怪现象?全国涉嫌被“远洋捕捞”的企业有多少?无法统计。

当然,并不是异地办案就一定是“远洋捕捞”,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的数据也未必完全准确,这家涉案的“专精特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不排除有触犯法律的可能。但由此反映出来的少数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过度性执法问题的严重性和破坏性,不容忽视。“远洋捕捞”带来的直接和间接危害,难以用数字来衡量。对法治精神的挑衅,法治根基的动摇,营商环境的破坏,企业合法权益的伤害,更是无法估量。要从根本上杜绝“远洋捕捞”的乱象,还要下一番苦功夫。不同省份、地区之间本应相互开放市场、共享资源、协同创新。“远洋捕捞”严重破坏了经济秩序,在某种意义上比“钓鱼执法”更可怕、更可恶。在信心亟待提振的当下,国家层面应从严、从重、从快治理,释放更加积极的信号,拿出更加有效的办法。

媒体中国新闻周刊在文章《“远洋捕捞”接连被痛批,什么信号?》中提到,罚没收入增长背后的一个原因,是对营商环境和民生福祉造成巨大伤害的趋利性执法。这种趋利性执法首先表现为大量的小过重罚案。除小过重罚案外,对营商环境造成更大伤害的还有“远洋捕捞”式执法。这背后的问题均是地方财政的巨大压力。但事实上,过度的处罚甚至“远洋捕捞”和违规罚没,对于地方而言无异于竭泽而渔,非但没有创造财富,反而给市场主体带来无法承受之重,并最终透支了各个地方乃至国家的经济发展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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